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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时间:2017.12.27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项编码】B00002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对新建及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意见》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节能减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本市相关政策有另行规定的项目除外。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强化节能审查分级管理

  本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统称“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为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上述时间不包括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委托评审时间。节能审查意见两年内有效。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处室】投资审批科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4层153窗口(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申报材料】

1.关于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原件1份)或报批函(原件1份)

2.项目节能专篇(由具备相应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封面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专篇编制单位公章,扉页为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2份)

3.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

(1)规划部门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国土部门批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

(1)审批类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2)核准类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原件1份)

(3)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同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5.使用现有房屋建设的改扩建项目

(1)自由房屋:提交房产证(复印件1份)

(2)非自由房屋:提交房产证(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或房屋使用授权书(由房屋所有人出具)(复印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复印件1份)

【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是否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相关内容一致; 3.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专篇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4.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专篇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5.项目拟选用的能源品种是否符合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6.项目能耗计算是否正确,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是否正确; 7.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8.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专篇提出的节能低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9.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节能低碳目标的实现; 10.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对节能评估审查管理要求的其它内容。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专篇)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3.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专篇)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4.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5.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专篇)提出的节能低碳技术措施和节能低碳管理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批准形式】节能专篇审查意见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2年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流程图.DOC